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要负责督促煤矿企业,开展对矿区及影响范围内地质灾害的巡查、监测、治理。
各级水务部门要负责在防汛工作中加强对泥石流河道、沟道等区域的监测与治理。组织对危及水务部门所管辖的水库、水电站等设施及河道行洪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巡查、检查、监测和治理。在组织水利工程项目设计前,水务部门督促相关单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落实相应防治措施。
各级河务部门负责组织对所管辖的流经我市的河段沿岸地质灾害隐患进行巡查、检查、监测和治理;在组织工程项目的设计前,督促相关单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备案,落实相应防治措施。
各级公路、铁路、交通运输部门要根据各自的管辖范围,负责组织对危及全市铁路、公路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排查、巡查、监测和治理;负责铁路、公路沿线的地质灾害隐患的群测群防工作,编制重要隐患点防灾预案,对其灾情发展情况进行监测、监管;负责铁路、公路交通沿线地质灾害事件的报告与应急处理。在组织进行公路、铁路规划及设计时,要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并在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等环节检查督促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各级教育部门要负责组织对危及各校舍安全的地质灾害进行巡查、检查、监测,建立所属学校校区范围内地质灾害隐患的群测群防网络,编制防灾预案,设立警示标志,落实防灾责任人、监测责任人、临灾预警信号和人员财产撤离路线;督促新建学校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并与主体工程建设同步开展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各级林业、园林、文化、文物等部门要负责林区、绿化区、公园、文物建筑等所辖范围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组织对辖区地质灾害进行巡查、排查,编制管辖地域内重要隐患点防灾预案;组织开展所辖范围内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设立警示标志,落实防灾责任人、监测责任人,以及临灾预警信号和人员财产撤离路线;管理维护好各类灌溉设施,防止管道跑水、漏水等引发地质灾害。在地质灾害易发区,禁止大水漫灌、漏水等引发地质灾害。
各级经信部门负责督促相关单位、企业对危及国有企业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巡查、检查,落实各单位、各企业地质灾害防治措施,落实监测人、责任人,建立监测系统和群测群防网络。
各级旅游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纳入行业管理的旅游景区、景点范围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指导、督促旅游景区、景点设立地质灾害警示标识,做好日常巡查、排查工作;督促各景区、景点编制本单位辖区范围内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防灾预案,并落实防灾预案中的各项防灾措施。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发生险情、灾情时,做好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工作,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生活;做好地质灾害救济经费项目的申报、分配工作,加强对救灾款物监督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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