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委会(社区)要具体组织本村(社区)地域内隐患点的巡查,负责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日常监测、记录和上报工作。一旦发现险情,及时报告,并组织危险区内人员做好防范和及时撤离避让,做好自救、互救工作。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负责本辖区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会同相关责任部门开展地质灾害调查、指导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地质灾害年度防治方案和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指导基层人民政府建立地质灾害群专结合的监测体系和群测群防网络,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培训。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发生后的应急调查,调查灾害发生原因、发展趋势,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必要应急措施,防止灾情进一步扩大。汇总统计上报地质灾害灾情。对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的治理,按“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督促和指导责任单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工程治理;对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确需治理的,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对地质灾害组织治理;工程竣工后,组织竣工验收。组织专家对人为活动引发地质灾害的成因进行分析论证认定,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规划部门在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应当将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作为其组成部分。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建设项目选址和组织审查有关规划时,应要求业主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和主管部门备案资料。
各级住建部门要负责督促相关单位、企业对危及建设项目、市政基础设施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巡查、检查,并采取措施处理;在审查建设项目选址和组织审查初步设计时,要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主管部门的备案意见”作为必备要件,并负责督促、检查、落实项目业主在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对地质灾害的防治要求;负责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受到地质灾害威胁或可能引发灾害的在建或即将建设的各类建设活动进行制止、查处和依法拆除。
各级发改部门要负责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审批或上报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基本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将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和国土部门的备案意见作为必备条件,并将地质灾害评估、勘查和防治经费纳入项目总预算。
各级财政部门要负责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将地质灾害防治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地质灾害的应急调查处置、基础调查、重点项目勘查和可研报告编制与科研、工程治理、搬迁避让等专项经费,并对专项经费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各级安监部门要负责督促有关单位对危及自身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巡查、检查和监测;督促有关单位开展对工程建设和矿山采掘等人为活动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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