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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2011修订)

  7.2 应急资金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要做好应急救援必要的应急资金准备,所需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7.3 应急物资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要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品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购置并储备用于救灾的应急监测、调查、会商和通信等设备,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
  7.4 通信保障
  各县(市、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通过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多种形式,确保应急抢险救灾通信畅通。
  7.5 应急技术保障
  各级地质性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建立地质灾害应急的专家库和资料库,为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应掌握用于应急的装备情况,建立装备库,分散储存,统一调配,以备应急救援之用。
  7.6 宣传、培训与演练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及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每年开展一次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演练,增强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7.7 监督检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保障工作进行有效的督导和检查,落实相关责任。

8 预案管理与更新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参照上一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订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本预案将根据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应急工作的实际情况由市国土资源局适时进行修订。

9 责任与奖惩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在地质灾害突发事件应急抢险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未按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有关措施、履行有关义务、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者临阵逃脱、擅离职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者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10 附则

  10.1 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或者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较多人员伤亡和重大经济损失的区域或地段。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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