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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2011修订)

  省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指导抢险人员营救遇险人员,开展应急调查、监测和应急处置工作。
  (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Ⅱ级)
  出现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省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响应。省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迅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组织专家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应急调查,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Ⅲ级)
  出现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市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响应,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IV级)
  出现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县(市、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5)应急响应结束
  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经应急指挥部商定后,由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宣布响应结束。

6 后期保障

  6.1 调查评估
  省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专家组应急调查意见,提交地质灾害应急调查评估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基本灾情(人员伤亡失踪和财产损失)、抢险救灾工作、地质灾害类型和规模、地质灾害成灾原因、发展趋势、已经采取的防范对策和措施、今后的防治工作建议。
  6.2 善后处置
  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及各职能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灾害救助,安排好灾民生活,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进行现场清理、灾害监测及必要的安全防范工作。
  6.3 灾后重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安排受灾地区的重建工作。根据综合评估,确定原地重建或另选新址重建。原址重建的,要帮助灾区修复或重建基础设施,编制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总体方案;异地重建的,应对新址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7 应急保障

  7.1 应急队伍建设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建设,积极开展专业培训工作;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武警部队、乡镇(村庄、社区)应急救援志愿者组织等,平时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防治与救灾演练,提高应急防治与救灾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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