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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2011修订)

  职  责:(1)及时设置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做好救济物资的供应、调配和管理,妥善安排灾民生活;(2)协助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做好死难者的善后工作。
  (6)基础设施抢修组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
  成  员:由电力、通信、交通、住建、水务、公路等部门组成。
  职  责:(1)组织抢修损毁的交通、通信设施,保证救灾物资的运输、灾民的疏散和临灾应急指挥、信息反馈的通信畅通;(2)组织抢修受损毁的供水、供电、供气、水利等工程设施,使之正常运行、供应和安全;(3)组织修复受损毁校舍,妥善解决灾区学生的就学问题。
  (7)救灾资金保障组及职责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成  员:由财政、民政、发改等部门组成。
  职  责:(1)负责应急抢险救灾资金的筹集和下拨;(2)做好应急款物的分配及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8)新闻报道组及职责
  牵头单位:市宣传部
  成  员:运城日报社、各新闻媒体
  职  责:负责救援现场新闻记者的组织管理,按照指挥部提供的权威信息进行新闻宣传报道。
  (9)专家咨询组及职责
  由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采矿地质、医疗救护、卫生防疫和应急救援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按照应急指挥部的要求,研究分析突发地质灾害灾情和发展趋势,为指挥部决策提供抢险救灾咨询或建议,科学指导应急救援工作。
  3.6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现场指挥部或者先期到达的市应急调查(工作)组的建议,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和抢险救灾特别管制区,并予以公告。
  危险区和特别管制区的边界必须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安排巡逻值勤人员;严禁在危险区进行爆破、削坡、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加剧地质灾害的活动;禁止与抢险救灾行动无关的人员、车辆进入危险区和特别管制区。
  紧急情况下,在市应急调查(工作)组末到达之前,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和抢险救灾特别管制区,并采取紧急避让和抢险救灾措施。
  3.7 地质灾害险情已经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的,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撤消原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并予以公告;抢险救灾结束后撤消抢险救灾特别管制区。
  3.8 因救灾需要,临时调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施、设备或者占用其房屋、土地的,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者造成损坏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3.9 市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地质灾害灾情和防治需要,统筹规划,安排受灾地区的重建工作。

4 预防预警机制

  4.1 地质灾害监测、预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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