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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通知

  四要办案过程透明公开。通过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办案流程公示上墙等方式,保障案件当事人的知情权,通过对重大疑难案件听证审理方式,保障当事人的参与权和监督权;通过对重要案件的专家论证和领导讨论方式,确保行政复议决定的公平公正。
  五要定纷止争和谐相处。对符合调解和解规定和当事人有和解调解意愿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实施条例》和《山西省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办法》规定,因势利导耐心说服,以调解和解方式结案,力争通过调解和解的办案方式,达到案结事了的圆满结果。
  六要纠正违法行政。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活动中,要恪守公平公正复议为民原则,对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作出的合法 适当行政决定,要依法支持维护;对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严重违法、适用依据错误和内容明显不当的行政决定,不能“官官相护”,要依法予以撤销、变更或确认行为违法;通过公平公正的行政复议裁决,切实达到支持合法纠正违法的层级监督作用,切实达到维护正义复议为民的效果。
  七要增强办案效果。行政复议机关要克服就案办案的片面倾向,善于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赋予的行政复议意见和行政复议建议手段,做好案件教育警示工作。对发现行政机关存在本案以外的违法不当和需要采取补偿善后工作的行政行为,要及时下达行政复议意见书,促其限期纠正或妥善做好善后工作;对发现法律实施中某些条款不适应客观形势和执法不规范问题时,要及时向制定机关和执行机关发出行政复议建议书,促进其予以修订完善。
  四、重视行政应诉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的一种司法监督活动,对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具有重要的作用。做好行政诉讼应诉工作,是行政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
  首先,行政机关要建立健全行政诉讼应诉制度,行政机关负责人要积极出庭应诉,必要时可以组织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旁听审理。要尊重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权,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应诉,要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答辩书和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或其他相关材料。
  其次,要严格依法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对法院的司法建议应制定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和办法。要建立行政执法部门与人民法院行政应诉的沟通机制,通过工作情况和典型案件通报等形式,规范行政机关执法行为。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各工作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法制工作的领导,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政府法制机构和工作人员要加强自身建设和政治业务学习,不断提高依法行政工作能力,担当好政府或部门领导依法行政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重任,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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