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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通知

  (三)认真落实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各县(市、区)、各开发区、市直各工作部门要严格按照《山西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办法》(省政府令第206号)规定,将本级政府和本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报送市政府备案。市政府法制机构应严格履行备案审查职能,对处罚主体和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处罚幅度是否适当等方面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行政处罚决定,要下达监督通知书予以撤销。各县(市、区)、各开发区和市直各工作部门今年要对此项工作开展一次自查自纠,及时纠正发现的不足和问题。
  (四)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严格规范执法行为。行政机关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人员持证执法和资格管理制度。依法确认、公布执法主体资格,清理、规范委托执法活动。凡从事行政执法的人员,必须经过相关法律知识培训考试和工作考核,经考试考核合格的才能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切实做到持证上岗,亮证执法,严禁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从事执法活动。同时,行政机关对持证执法人员每年要进行一次法律知识培训考试,凡考试成绩不合格的,执法证件不予年审注册,本人不得上岗执法。
  行政执法要遵循法定程序,统一规范行政执法文书。一要加强法定程序建设,细化执法流程、明确执法环节和步骤,保障执法程序公正。二要落实权利告知和听证制度,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三要坚决纠正“重实体、轻程序”和“重处罚、轻纠正”的错误倾向,切实做到依法执法,公开执法,严格执法,文明执法。
  三、切实提高行政复议水平,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争议的作用
  行政复议工作,是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实施层级监督的一种重要方式,也是人民群众维护合法权益的一种法定救济渠道,是化解行政争议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手段。做好行政复议工作,对优化发展环境、推进依法行政具有重要作用。
  一要畅通行政复议受理渠道。凡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必须依法及时受理,绝不允许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拒绝受理复议申请。对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或者应当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的申请事项,要认真作出解释,告知申请人解决问题的途径。
  二要健全制度细化流程。通过权利义务告知、立案审查、疑难案件听证、调解和解、重大案件专家论证、复议意见和建议以及档案管理等方面制度的建立和流程的细化,不断提高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
  三要简化手续便利群众。对申请人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行政复议机构要实行一次性书面告知制度;对事实清楚案情简单的案件,要采用简易程序审理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通过便捷的环节和高效的审理,为申请人提供快捷优质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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