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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通知

  要按照省政府要求和市政府的工作部署,继续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布、废止文件的统一回收和销毁等工作。未列入继续有效并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今后行政管理的依据。在此基础上,一要逐步推进清理工作制度化、常态化、规范化。要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主动开展工作,重点查找和研究解决规范性文件存在的不适应、不一致以及不协调问题,及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二要建立定期清理制度。规范性文件实施后,每两年清理一次,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三)备案审查要有错必纠
  备案审查,是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和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事后监督检查的一个重要手段。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山西省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和《运城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准确认定本级政府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在规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市政府报送备案。市政府法制机构要依法履行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职责。一要定期通报备案审查情况。二要对发现的违法不当规范性文件及时下达监督检查通知书,责令制定机关限期撤销或修改。三要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申请审查的规范性文件,依法及时受理并告知审查结果。
  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
  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关键所在。要全面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意见》,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要强化法制机构的层级监督,发挥法制监督的重要作用,使法制监督与监察监督、审计监督形成分工明确、紧密衔接、互相联动的监督格局。
  (一)进一步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行使权力。一是行政执法主体要建立和完善梳理执法依据、界定执法职权、分解执法责任的一系列制度,切实做到职权清晰、责任明确、权责一致。要根据执法依据的制定、修改和废止情况,及时调整行政执法职责,明确执法责任。二是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提出评议考核基本要求,明确评议考核主体,确定评议考核内容,制定评议考核方法。三是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奖惩制度。对行政执法绩效突出的,要予以奖励和表彰;对有违法或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部门及执法人员,要根据程度不同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
  (二)深化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直行政执法部门都要建立完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加强对案卷评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一要做到案卷评查工作常态化和制度化。每年年初制定案卷评查实施方案,确定评查工作组织机构,必要时可聘请专家、学者和具有法制工作经验的人员参加。由法制机构牵头,加强对案卷评查的指导和协调。二是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行政复议行为等依法归档的案卷,依照《山西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规定》(晋政发[2009]23号)要求,明确评查的范围、内容、方法、步骤、标准和要求,采取自查和抽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评查。对评选出的优秀案卷,要公开展评推广,予以表彰奖励;对案卷不合格率较高或对案卷评查组织不力的,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直至追究行政责任。三要重视执法案卷的管理和归档工作,建立健全案卷归档制度,切实提高案卷制作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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