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和空港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政府法制工作,是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对规范行政行为,优化发展环境,推动我市建设“四基地一中心”,建设山西向东向西开放的大通道、桥头堡具有重要作用。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以下简称国务院《意见》)和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建设的决定》(晋政发[2008]7号)(以下简称省政府《决定》)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工作作出如下通知:
一、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保障依法行政
规范性文件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各县(市、区)、各开发区和市直各工作部门在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要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暂行办法》、《
山西省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和《运城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办法》、《运城市政府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实施办法》,通过加强起草、审查、审议和发布、备案以及评估清理等各项环节的流程管理,切实保障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适当性,切实增强规范性文件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一)制定程序规范化
一要严格环节管理。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进行,文件内容要符合
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不得超越职权或违反程序,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二要扩大民主参与。一般规范性文件要逐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以适当方式反馈意见采纳情况,提高制度建设的透明度;重要规范性文件在起草过程中,起草部门要通过举行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及网上征求意见等方式,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三要审查把关前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落实政府规范性文件的事前合法性审查制度,尽快建立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政府前置审查机制。政府规范性文件在起草过程中要依法经同级法制机构审核把关,未经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核的,不得上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草案通过后,要报请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核把关,未经审核把关的不得发布;四要及时公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发布后,要按照规定及时在当地报刊、公告栏、政府或部门公众信息网站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一律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各县(市、区)对本级政府及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逐步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五要建立文件实施效果评估制度。规范性文件发布实施一年后,制定机关要选择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重要规范性文件进行实施效果评估。发现文件制度设计有缺陷、执行难到位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等情形的,要及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
(二)清理工作常态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