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各系统、各单位自查自整的基础上,市级防雷主管机构要联合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内重点行业和领域的所有单位(不论规模大小,不论隶属关系)进行无一遗漏的排查,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对拒绝接受法定防雷检测单位对防雷装置依法实施检测的、依法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未安装的、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防雷装置竣工后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隐瞒不报或者不配合调查和鉴定雷电灾害的、使用不符合要求的防雷装置或者产品的、无资质从事防雷装置设计安装或者超出资质等级从事防雷相关业务的情况,依据上述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款予以处罚。
(三)市级联合检查
运城市防雷安全专项整治领导组将组织市气象局、市安监局等有关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县(市、区)防雷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并对金融、通信、交通、石油、电力等系统性行业进行重点检查。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防雷安全的重要性,要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积极配合全市防雷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二)规范检查、严格执法。各县(市、区)要制定严密的防雷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建立专项整治责任制,按照“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根据专项检查内容,逐条逐项予以检查落实。
要严格按照气象法律法规及有关防雷技术规范和当地政府的要求严格检查。检查组要将检查结果形成书面检查反馈意见告知被检查单位,对于发现的问题,能立即纠正整改的责令其立即整改,一时不能整改到位的,责令限期整改。需要有关部门协调的要及时向领导组反馈。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或违法行为时,要向被检查单位下达整改通知等执法文书,必要时可提请司法部门强制执行,并责成当地政府督办。对既不接受检查,又形成雷害事故的单位与个人,将按照有关法律程序追究其责任;对拒绝接受专项检查的单位和个人,适时在新闻媒体上通报。
(三)广泛宣传,完善举报制度。各县(市、区)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加大对防雷安全专项整治重要意义的宣传力度,增强做好防雷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推动全社会关注、支持、参与防雷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并及时总结好经验、好做法,运用典型推动工作。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对专项整治不认真、走过场、隐患治理不力的单位,要公开曝光。
(四)搞好总结,及时上报。运城市防雷安全专项整治领导组要及时掌握防雷安全专项整治的进展情况。市级联合检查组要及时将本次专项整治检查开展的情况进行全面总结,以文字形式上报运城市防雷安全专项整治领导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