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银行、证券、保险、通信、电力、广播电视及交通运输等行业。
(五)高层建(构)筑、重点建设工程。
(六)易遭受雷击的其它建(构)筑物和设施,尤其是具有不可再生属性的文物和古建筑。
四、专项整治的内容
对全市防雷安装、使用的机关、企事业单位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山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及《
山西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气象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一)防雷安全教育、防雷安全责任制、防雷安全措施、雷击事故报告等工作制度的落实情况。
(二)防御雷击的技术措施。
(三)已建防雷装置是否按规定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
(四)新(改、扩)建项目防雷装置是否依法报请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五)在建防雷装置的跟踪检测、新建成防雷装置的竣工检测和已投入使用防雷装置定期检测结果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六)安装使用的防雷产品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等。
(七)防雷工程的设计、施工企业是否依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资质(具备相应资质的省外企业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备案),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的人员是否依法取得资格并持证上岗。
五、专项整治的方式
采用上下联动的办法,按照“单位、系统自查自整,县级组织全面排查整治,市级联合检查”的方式进行。
(一)系统、单位自查自整
各系统、各单位要按照国家及省有关防雷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行业标准和本次专项检查的内容等要求,对本单位防雷安全工作进行全面对照检查,对存在的问题采取及时的整改措施。
依法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未安装的,要及时落实资金、人员,设计安装,并报请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验收;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要主动停工补行审核程序;防雷装置竣工后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要主动停止使用,报请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现场验收合格后再投入使用;擅自变动、损毁防雷装置的,要立即无条件恢复;无防雷装置设计、安装资质私自从事设计、安装业务的单位,要主动向当地防雷主管机构如实报告,凡不如实报告的,一经检查发现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市级全面排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