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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办发〔2011〕48号)


各市州、县市区委,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湖南省省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办法》已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1年12月31日

  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切实规范和加强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防止财政收入流失,根据国务院、财政部和省人民政府等相关规定,结合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行政单位(包括党政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所属独立核算的基层单位、省级派驻外省市区及境外办事机构)和各类事业单位及其所属独立核算的基层单位(以下统称省级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是指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将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以出租、出借、处置(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等)和对外投资、合作、担保、服务等形式取得的收入或收益。具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含股权)处置取得的收入(含股权转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资产残值变价收入、拆迁补偿收入、保险理赔收入以及处置国有资产取得的其他收入);

  (二)省级行政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所取得的收入;

  (三)省级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对外投资、担保、合作、服务等按规定应缴纳的国有资产收益(含国有资产占用费);

  (四)省级行政单位举办的暂未脱钩的经济实体按规定应缴纳的国有资产收益(含国有资产占用费);

  (五)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取得的应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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