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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化工行业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2.各企业要认真整改存在的隐患和问题,经安监部门复查确认整改到位,可以结束专项整治工作任务。
  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向市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上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整治情况表》(附件3)及汇总本阶段工作后,可转入第四阶段工作。
  第四阶段:市级督查、总结阶段(10月1日-10月30日)
  市直有关单位组织对各县(市、区)、开发区相关部门及企业开展督查检查,督查检查的重点是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的情况、专项整治的效果、专项整治工作目标完成及企业隐患整改跟踪落实等情况,并抽查一定比例的企业。督查组对发现的问题要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进行反馈并提出整改建议。
  在化工专项整治每一阶段,检查人员都要认真填写《化工专项整治阶段工作备案表》(附件1)和《化工专项整治企业检查表》(附件2)。
  六、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企业自查的主要内容
  1.依法取得各种证照和合法组织生产、建设情况;
  2.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制定、落实和持续改进情况;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管理人员配置情况;安全生产最薄弱环节的改进情况;
  3.危险化学品购销、储存、装卸、运输等环节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和落实情况;采购、销售、运输等相关资质审查及建立用户档案、充装记录、销售台账情况;
  4.全员及外来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从业人员按照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情况;对同类型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开展案例教育、汲取教训、落实防范措施情况;
  5.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和远程监控的有关情况;涉及危险化工工艺自动化改造情况;应急救援组织的建立和应急装备、物资配置情况;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和演练情况;
  6.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建档、调查处理情况,对涉险事故、未遂事故等安全事件(如生产事故征兆、非计划停工、异常工况、泄漏等)和事故制定整改措施情况;
  7.各类安全设施,特别是防雷、防静电设施,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设施的配置、使用和维护情况;
  8.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抽堵盲板作业、设备检维修作业和隐蔽工程作业等危险性作业实施许可管理情况;同一区域内或者交叉作业的双方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安全管理职责的情况;
  9.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机制的建立情况,对排查出的隐患是否做到“五落实”(措施、责任、资金、时限、预案),对重大安全隐患报告和治理情况;
  10.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阀等特种设备及其附件日常管理及定期检验情况;
  11.气瓶和槽罐车的气体充装管理情况,是否存在软管充装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等液化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12.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专用车辆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并能够正常使用的情况。
  (二)政府及部门检查的主要内容
  1.对依法关闭和停产、停建企业采取措施落实情况;
  2.对周边安全防护距离不足的企业排查和整治情况;
  3.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
  4.对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以及气瓶、槽罐车充装整治情况;
  5.公路运输违法行为查处、事故防范和应急救援工作情况。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认真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结合本地实际,成立专项整治工作机构,制定专项整治方案,落实专项整治经费,认真部署,扎实推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组织,周密安排,详细制订本单位及所属企业和单位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全面开展自查自整,做到全员、全过程、全覆盖,确保查隐患不留死角,抓整治不留情面,建机制不留空档。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按照“五到位”原则进行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制定整改措施和应急预案,限时完成整改。停产企业不得以停代整,躲避专项整治。试生产企业也要按照正常生产企业的要求,认真开展专项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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