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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

  (一)企业要切实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要依法履行食品安全责任,严格执行查证验货、购销台账、过程控制、产品召回等各项质量安全控制制度,杜绝使用非法添加物,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及时排查、整改食品安全隐患。要建立食品安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为防止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原材料采购和生产配料的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并分别签订责任书;对第一责任人所在单位发生违法添加行为、直接责任人发现单位购入或使用非法添加物未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大型食品企业要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确保各项食品安全措施落实到位,所属公司产品出现问题的,要暂停本企业所有同类产品的销售并向社会公告,经批次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销售。
  (二)强化政府负总责的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统一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打击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工作,将其作为食品安全工作的重点,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直接负责。要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切实加大人力、物力和经费投入,保障监管工作需要。
  (三)严格落实部门责任。市、县(市、区)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行业管理职责,及时查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实施岗位责任制,细化、明确各级各类监管岗位的监管职责,并抄送同级监察机关;切实加强本系统监督执法队伍建设,提高素质,增强监管责任意识,提升依法行政和科学监管能力。财政部门要加大对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和食品添加剂监管工作的支持力度。科技等部门要组织有关方面加强科技攻关,优先支持食品添加剂标准和非法添加物快检筛查技术的研发。
  (四)加大责任追究力度。监察部门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失职、渎职行为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行政区域内较长时间或较大范围出现非法添加行为且未及时有效查处的,或者行政区域内大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出现违法添加行为的,要严肃追究当地政府及部门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监督检查中走过场、不按规定履职的公职人员,要从严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开除公职;涉嫌徇私舞弊、渎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规范信息报送制度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要确定专人负责信息报送工作,每星期至少向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报送一次工作信息。在严打行动中发现超出卫生部、农业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易滥用的添加剂名单”和“饲料、养殖中禁用药物和物质清单”范围的违法添加物和食品添加剂要立即通报市卫生局,由市卫生局及时上报省卫生厅。重要信息随时报送。对于影响范围较广、健康危害较大的典型案件和大案要案线索及调查处理情况,要采用信息专报方式及时报告,重大事件要有跟踪调查处理结论。信息报送工作要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工作方案,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分解落实责任。要在6月8日之前工作方案和信息专报员姓名、联系方式报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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