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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

  全面排查进出口食品备案企业和进出口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加强检验和监管,严格备案管理,建立完善各项制度,重点监控食品中非食用物质和食品添加剂超量超范围使用情况,加大对进出口食品中二氧化硫、山梨酸、甜蜜素、着色剂、重金属等超标,以及进出口饲料添加剂中掺杂硝基呋喃类等禁用药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在进出口食品中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
  (责任单位: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
  6.畜禽屠宰环节
  全面排查定点畜禽屠宰单位,加大对定点屠宰厂(场)的监督力度,查处定点屠宰企业屠宰病死病害生猪(牛、羊)和畜禽注水等行为, 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行为,严防含有“瘦肉精”等非法添加物的肉品和未经动物疫病检疫、品质检验及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流入市场。
  (责任单位:商务、农委部门)
  7.酒类生产流通环节
  根据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和山西省《酒类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酒类市场秩序,强化酒类生产和批发许可证及酒类流通随附单的监管。加大市场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白酒、啤酒和葡萄酒等违法行为,整治散装白酒及非法勾兑和生产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酒类的违法行为,全面清理不符合经营资质的酒类销售单位。严格落实白酒、啤酒和葡萄酒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质量安全溯源制度、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推进酒类电子追溯系统建设。
  (责任单位:商务、工商、质监部门)
  8.食盐生产流通使用环节
  严格规范盐业企业生产经营行为, 加强对食用盐生产企业使用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取缔私盐加工、储藏、销售窝点,严厉打击非法加工和销售非食用盐、非碘盐(定点除外)和不合格碘盐的违法行为,查处使用非碘盐(定点除外)、劣质盐和非食用盐加工食品的行为。督促生产企业建立健全检验制度和关键控制岗位责任制,明确责任,签定责任书。完善抽检制度,强化不定期和随机抽检。严格执行查证、购销台账、过程控制等各项质量安全控制制度。
  (责任单位:盐务部门)
  (五)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的国家标准
  有关企业或行业组织要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国家标准、复配食品添加剂通用安全标准和食品添加剂标识标准。对暂无国家标准的食品添加剂,可以依据有关规定提出参照国际组织或相关国家标准指定产品标准的申请。按照卫生部、质检总局出台的相关措施,做好标准指定完成前的生产许可和监管衔接工作。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公布获得进口许可的无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的产品名单,拟生产同一品种食品添加剂的企业可以按相关规定提出制定标准立项建议,在卫生部制定并公布该标准后,按有关规定申请生产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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