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强化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使用环节的监管
(一)加强食品非法添加物的源头监管
全面排查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和生产可能作为非法添加物原料添加到食品中的化工企业、人用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实验室、科研机构等单位。对国家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以及禁止在饲料和饮用水中使用的物质,要依法加强监管,要求生产企业必须在产品标签上加印“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等警示标识,并建立销售台账,实行实名购销制度,严禁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加强对化工厂、兽药和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监督企业依法合规生产经营。要严密监测,坚决打击通过互联网等方式销售食品非法添加物行为。对农村、城乡结合部、县域结合部等重点区域,企业外租的厂房、车间、仓库以及城镇临时建筑、出租民房等重点部位,各地要组织经常性排查,及时发现、彻底清剿违法制造存储非法添加物的“黑窝点”,坚决捣毁地下销售渠道。
(责任单位:经信、农委、质监、工商、食药监、教育以及实验室和科研机构的上级主管部门)
(二)加强食品添加剂生产环节的监管
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对新建、改建、扩建的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严格审查,依法发放生产许可证;对现有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进一步加强监管,凡不符合生产许可证发证条件的,一律停产整顿直至注销生产许可证。加强原料采购和生产配料等重点环节的日常监管,督促生产企业严格执行有关标准和质量安全控制要求。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建立销售台账,实施动态管理。规范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严格食品添加剂标签和说明书管理,督促生产企业正确使用标签标识,不合格的不得出厂销售,从严惩处未经许可擅自生产的企业。
(责任单位:质监、经信部门)
(三)加强食品添加剂流通环节的监管
全面排查流通环节食品添加剂经营企业,加强对流通环节食品添加剂销售者的监督检查,监督食品添加剂销售者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购销台账制度,实行食品添加剂实名销售登记制度,严厉查处无照经营和违法销售假冒伪劣食品添加剂的行为,严厉查处销售使用标签标识不规范的食品添加剂行为。
(责任单位:工商部门)
(四)加强饲料和食品添加剂使用环节的监管
1.饲料、饲料添加剂使用及食用农产品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