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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登记办法》支持示范区企业发展的通知

  同一文字内容包含两个(含)以上被保护的驰名商标、北京市著名商标的,须经所包含的全部驰名商标、北京市著名商标所有人同意,方可使用。
  四、维护“中关村”品牌形象,规范“中关村”字号使用
  按照《办法》的规定,政府投资或者政府批准在示范区内设立的直接服务于示范区建设和发展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使用 “中关村”或者“中关村”与其他字词组合作为字号。企业申请名称登记时应当提交市政府或者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文件。其他企业不得在名称中使用 “中关村”或者“中关村”与其他字词组合作为字号。
  五、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支持创新创业企业发展
  (一)鼓励投资人以科技成果出资兴办企业。
  投资人以科技成果作价出资,首次出资中含有科技成果的,由出资人出具办理非货币出资财产转移手续的《承诺书》后,将该部分出资计入公司实收资本。
  涉及国有资产的,应当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支持创业投资机构按照投资项目需要缴付注册资本。
  设立创业投资公司、风险投资公司,投资人实缴的出资额依据全体投资人的约定和实际缴纳的数额予以登记。
  (三)简化内资企业验资手续,降低企业登记成本。
  在示范区内设立内资企业或者内资企业增加注册资本(金),申请人要求以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作为验资证明的,登记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投资人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增加内资企业注册资本(金)时,作价出资的非货币财产须经国家有关部门进行权属登记的,应当将评估报告和变更后的权属证明一并作为验资证明;作价出资的非货币财产无须权属登记的,应当将评估报告和投资人与被投资企业之间签署的财产转移协议书或者专项审计报告一并作为验资证明。
  六、拓展企业住所登记范围,适应企业发展需求
  申请在示范区内设立企业的,除经营范围中含有许可经营项目外,可以申请以集中办公区中经过物理分割的独立区域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机关应当在营业执照住所(经营场所)中予以注明。
  入驻集中办公区的企业在集中办公区以外固定场所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办理登记。
  七、方便科技型企业开展经营活动,按大类核定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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