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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登记办法》支持示范区企业发展的通知

  登记机关对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应当准予筹建登记并核发营业执照。
  筹建登记企业名称中的行业类别用语应当反映拟从事的许可经营项目;经营范围应当核定为“××××项目筹建,筹建期内不得开展经营活动”(其中××××为未获得批准的许可经营项目名称),不核定其他一般经营项目;同时申请多个许可经营项目筹建的,应当在经营范围中逐一核定。
  (二)筹建期。
  筹建期为一年。企业筹建期间只能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的筹建,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生产经营活动,且不得迁出示范区。登记事项中含有营业期限的企业,其营业期限应当与筹建期相一致。
  筹建期内,许可经营项目获得批准的,应当凭批准文件、证件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登记机关应当核减经营范围中“××××项目筹建,筹建期内不得开展经营活动”的内容,并按照批准文件、证件的内容核定其经营范围中的许可经营项目,同时取消筹建期。已取得专项许可,尚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筹建登记企业不得开展经营活动。
  筹建期内,许可经营项目未获得批准的,企业可以在筹建期届满前向登记机关申请延长筹建期一年,延长筹建期须经全体投资人同意。申请延长筹建期应当提交《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全体投资人签署的决议或者决定及营业执照原件。
  筹建期届满前未提出延期申请或者延长筹建期一年后,许可经营项目仍未获得批准的,企业应当申请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将经营范围变更为一般经营项目,同时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
  筹建登记企业在筹建期内擅自开展经营活动,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由登记机关按照无照经营予以查处;不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由登记机关按照超范围经营予以查处。登记机关应当通过行政指导等方式督促筹建期满未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筹建登记企业办理相关手续。
  三、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推进实施商标发展战略
  按照《办法》的规定,示范区内企业获得国家驰名商标或者本市著名商标的,可以向市局申请在名称登记中对该商标中的文字予以全行业保护。申请人应当提交《驰名商标、北京市著名商标企业名称登记全行业保护申请表》以及该商标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和驰名商标、北京市著名商标的认定文件复印件。由单个文字组成的商标不得申请全行业保护。
  经登记机关批准获得全行业保护的驰名商标、北京市著名商标,未经商标所有人同意,其他企业在名称中不得使用含有该商标中的文字内容作为企业字号。
  经商标所有人同意,使用商标中的文字内容作为企业字号的,应当提交该商标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和商标所有人同意使用该商标中的文字内容的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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