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登记办法》支持示范区企业发展的通知
(工商发[2011]第97号)
各区县分局、专业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执法大队,各事业单位,各协会、学会:
《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登记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34号)(以下简称《办法》)己于2011年6月24日公布施行。为全面贯彻落实《办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企业登记工作,促进示范区企业发展,现就《办法》执行中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下放企业登记管辖权,方便示范区企业登记注册
在示范区各园区所在地工商分局执行《贯彻落实调整内资企业登记管辖权限和市局派驻工作人员在分局开展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京工商发〔2009〕61号)文件的基础上,市局将示范区内除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以下企业登记管辖权下放至示范区各园区所在地工商分局:
(一)内资企业。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的控股50%以上的公司;
2.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不含)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
3.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4.除母公司为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企业集团;
5.汽车交易市场专营企业以及注册资本(金)在5000万元人民币(不含)以上的其他类市场专营企业。
(二)外资企业。
1.注册资本500万美元以上(不含500万美元)的外商投资企业;
2.非上市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二、积极探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开展筹建登记
根据《办法》的规定,登记机关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开展筹建登记工作:
(一)筹建登记企业。
在示范区各园区内设立企业,经营范围中含有许可经营项目的,申请人可以在许可经营项目未获得批准前,向登记机关申请筹建登记。申请筹建登记的企业应当具备企业设立登记的基本条件。申请筹建登记应当按照企业设立登记的有关要求提交文件、证件,无须提交拟筹建许可经营项目的批准文件或者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