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政策界限
(一)整改查处和拆除复耕到位地块
2011年6月30日前,违法用地已经整改查处,依法对人、对事作出处理并且办理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或已经拆除复耕到位,所涉及的耕地面积,实施问责,核算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比例时不予计入。
拆除复耕到位情况,由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认定,并出具证明文件。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提请市国土局组织认定的,需在6月20 日前书面提出申请。
(二)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项目用地
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项目违法占用耕地的面积必须计入所在市、县(市、区)违法占用耕地的面积。在实施问责时,根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用地监管和报批过程中履行职责情况,区别对待。同时,要根据个案情况,依法追究违法用地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责任人的责任。
(三)违法用地符合规划认定
各县(市、区)在认定违法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具体实施行政处罚时,要考虑规划修编因素,做好与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经批准的,以新规划为依据;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尚未批准,省、市(地)级规划大纲已审核通过,建设项目已纳入大纲的,以审核通过的规划大纲为依据。除以上两种情况外,以违法用地发生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
(四)特殊类型地块的处理
对于2010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和疑似新增建设用地图斑中可能存在的20lO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违法用地、不能提供相应用地批准文件的临时用地、或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文件的紧急用地等类型的地块,都必须作为违法用地填报。
疑似新增建设用地图斑中的临时用地,已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的,判定为实地伪变化。
七、成果上报
(一)纸质报送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报市卫片执法检查领导小组的2010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成果包括工作情况报告及以下表格。
1.《实际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统计汇总表》(表4)。
2.《违法用地分类统计汇总表》(表5)。
3.《违法用地案件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统计汇总表》(表6)。
4.《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分类统计汇总表》(表9)。
5.《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案件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统计汇总表》(表10)。
6.《军用土地登记表》(表12,以机要件单独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