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积极引进外资扶贫。加快日元贷款环境与生活条件改善项目、中德财政合作湖南扶贫项目建设步伐,确保项目所在地区农民早受益、早脱贫。进一步争取海外华人华侨及各种社团组织,支持我省扶贫开发。通过走出去、引进来等方式,加强与发达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在反贫困领域的交流合作,共享减贫经验,共促减贫事业发展。
九、强化政策保障
47. 重点区域扶持政策。统筹扶贫开发与湘西地区开发,完善不同区域扶持政策。武陵山区和罗霄山区有关县市按国家连片特困地区的政策执行,未进入国家连片特困地区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继续享受中央确定的有关扶持政策,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享受省定扶持政策,少数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依照国家有关政策予以扶持。进一步完善与加强湘西地区扶持政策,对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的扶持政策继续倾斜,每年财政扶贫资金扶贫办专项及全省以工代赈资金的安排比例不低于全省相应资金总量的35%。加强政策协调,防止无序开发和重复建设。
48. 财税支持政策。加大财政对扶贫开发的投入,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要比照财政收入增长幅度逐年增加,力争到2015年省级预算安排额度提高到中央下达我省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的40%。加大省级财政对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贫困地区各市县要增加农村扶贫项目财政投入。落实国家有关扶贫开发项目的税费免征政策。企业用于扶贫事业的捐赠,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可按规定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49. 投资倾斜政策。提高对贫困地区固定资产中央和省级财政性投资比重,投资增长幅度要高于全省平均水平,重点加大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和民生工程建设等投入力度,增加村级公路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治、小流域与水土流失治理、农村水电建设等项目投资。在贫困地区安排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生态建设、农村饮水安全、大中型灌区配套改造等公益性建设项目,取消县以下(含县)以及国家连片特困地区配套资金。贫困地区各市县要加大对贫困乡村的投资支持力度。
50. 农村金融政策。落实国家扶贫贴息贷款政策,对造册登记的扶贫对象,省优先给予贷款贴息。积极推动贫困地区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鼓励开展小额信用贷款,降低贷款门槛,通过采取资产抵押、林权抵押、地方担保机构和农户联保等方式,解决农户小额信贷问题,努力满足扶贫对象发展生产的资金需求。继续实施残疾人康复扶贫贷款项目。鼓励金融机构在贫困地区县乡增设机构和网点,尽快实现贫困地区金融机构空白乡镇的金融服务全覆盖。扩大扶贫款开发项目的贷款规模,鼓励和支持贫困地区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将新增可贷资金70%以上留在当地使用。积极发展农村保险业,鼓励保险机构在贫困地区建立基层服务网点。扩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品种和区域覆盖范围,对水稻、棉花、能繁母猪、奶牛、油菜、森林等政策性保险要覆盖到所有贫困县。针对贫困地区特色产业发展,从2012年起省里启动特色农业项目保险,支持发展针对贫困农户的小额保险和住房保险等产品。
51. 产业扶持政策。落实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的各项产业政策。国家安排我省的大型产业项目和新兴产业项目要优先向符合条件的贫困地区安排。对于贫困县发展产业,除国家严格控制的高污染高能耗项目外,要放宽审批,简化程序,降低准入门槛。引导劳动密集型产业向贫困地区转移,支持企业向产业化、规模化、集群化发展。
52. 土地使用政策。按照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保障贫困地区小城镇和产业聚集建设用地,优先满足易地扶贫搬迁建房需求。加大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力度,项目安排上要向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倾斜。鼓励贫困地区农户按照“自愿、依法、有偿”原则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支持贫困地区合理有序开发矿产资源。
53. 生态补偿政策。在贫困地区继续落实好退耕还林、天然林保护、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等补贴政策,提高补贴标准。增加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水土保持、防护林建设、荒漠化治理等专项补贴。加大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