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单位:(经信、质监、科技、食药监、卫生部门)
(三)稳步推进全市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加强制度建设,加快编制食醋、乳制品、葡萄酒等行业诚信管理体系建设实施指南和诚信评价实施细则。组织开展标准宣传贯彻,普及标准要求。以试点企业信用档案为基础,制订诚信信息征集与使用管理办法,研究制定全市食品行业诚信激励奖惩措施。建立诚信建设工作信息通报制度。建立专家队伍,形成管理技术服务机制。组织开展企业诚信宣传活动,加强行业自律,大力营造诚信建设的舆论氛围。
责任单位:(经信、农委、质监、工商、食药监、商务、水务部门)
四、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
(一)落实地方政府负总责的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将食品安全工作列入政府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作为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安全考核、评价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要加大对食品安全工作经费、设备、技术等方面的投入,充实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及时解决食品安全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要支持监管部门认真履行职责,严禁各种形式的保护主义。所有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都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并明确办事机构。
责任单位:(财政、监察部门)
(二)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基础能力建设。深入贯彻实施
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加快制(修)订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加快制订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加强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加强食品安全检验检测和风险监测评估,扩大检验范围和频次,规范发布抽检结果,推进检验检测信息共享。依法实施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规范从业行为,提高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建设,认真实施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建立高效的食品安全信息沟通机制,建设数据交换平台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库,提高监测结果利用效能。实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及时对相关食品安全风险和隐患进行风险评估。加快组建市、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机构。
责任单位:(发改、政府法制、财政、卫生、农委、质监、工商、食药监、商务、水务部门)
(三)加大行政执法和责任追究力度。监管部门要严把食品、食品添加剂及相关产品生产经营和餐饮服务许可关,加强对生产经营者的许可后续监管和执法检查。对不能持续满足许可条件的企业,要依法撤销许可;对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要依法加大行政处罚力度,直至停产整改、吊销证照;对隐瞒食品安全隐患、故意逃避监管等行为,要依法从重处罚;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严禁以罚代刑。公安机关要加强与监管部门的联合执法,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立案侦查。依据修订后的
刑法等法律法规,加大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惩处力度。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要做好打击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和重点品种综合治理的组织协调工作。强化行政监察和问责,对监管中的失职渎职等行为,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