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单位:(质监、食药监、工商、粮食、卫生、公安、发改、环保部门)
(三)加强保健食品综合治理。加大对保健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药物的检测力度,整治制售假劣保健食品、夸大宣传保健食品功能、普通食品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等行为。依据国家保健食品有关监督管理法规,加快完善保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推进保健食品检验检测体系、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完善保健食品原料技术和规范。
责任单位:(食药监、工商部门)
(四)加强鲜肉和肉制品综合治理。落实生猪定点屠宰制度,实施畜禽定点屠宰企业设置规划,强化对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监管,监督企业严格执行生猪进厂(场)检查登记、屠宰检疫检验、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和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制定完善牛、羊、禽屠宰的地方性规范和监管制度。整治定点屠宰企业转包、租赁、出让定点资质行为。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宰售病死病害畜禽,打击加工、出售注水肉、未经检疫检验合格肉及其制品的行为。健全完善病死病害禽畜无害化处理的政策措施,从源头上防止病死病害禽畜进入屠宰市场。推进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
责任单位:(商务、农委、质监、工商、食药监、公安、环保、住建、规划、宗教部门)
(五)加强“瘦肉精”综合治理。深入开展“瘦肉精”源头治理,排查全市生产盐酸克伦特罗等可作为“瘦肉精”原料的人用药品企业,督促企业建立销售登记制度,防止作为“瘦肉精”的原料流入饲料生产企业和畜禽饲养环节;排查全市化工生产企业,严防可作为“瘦肉精”的化工原料流入畜禽养殖环节;排查兽药及饲料生产企业,杜绝使用可作为“瘦肉精”的添加物;加强对科研院校等实验室的管理,严防“瘦肉精”原料流入非法渠道。深入开展养殖环节整治,对规模养殖场(50头以上)进行全面排查,零散养殖户进行抽查;规模养殖场“瘦肉精”要分批全检,零散养殖户要进行抽检;规模养殖场对饲料和添加剂要加强索证、索票,建立购入和使用台账。深入开展收购贩运环节整治,尽快启动实施生猪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资质许可,并将其纳入监管范畴。深入开展屠宰环节整治,监督定点屠宰企业建立并实行对屠宰生猪分批次尿样自检制度,对发现的问题猪肉要就地做无害化处理。深入开展加工环节整治,严厉打击使用含“瘦肉精”的猪肉等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深入开展销售、餐饮环节整治,严厉查处销售、采购和使用含“瘦肉精”等不合格猪肉的行为,督促肉制品经营者、餐饮服务单位进一步完善索证、索票制度,建立独立的肉及肉制品购入、销售和使用台账,保证所购生猪肉可溯源。加强对市外调入生猪的监管,要求必须有生产地或检验检疫部门的“瘦肉精”检验合格证明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方可进入我市市场,并要严格查证验物。落实对大型肉品流通企业库存生猪肉进行抽检和肉制品生产企业库存肉品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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