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政府令
(2012年第1号)
《唐山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若干规定》已经2012年3月2日市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国鹰
2012年3月21日
唐山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高制度建设质量,进一步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根据《
唐山市行政机关重大行政行为合法性事前审查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市政府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布,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反复适用的行政管理方面的行为规则。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决定”、“办法”、“规定”、“意见”、“细则”、“通告”等。
第三条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决定和公布,适用本规定。
未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的一般文件的制定程序,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控制数量,注重质量,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应当切合本市管理工作实际,不得照抄照搬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
应当由政府工作部门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以政府的名义制定发布。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不得与
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上位规范性文件相抵触,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以及其他不得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
第二章 起草
第六条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工作部门、所属机构负责起草。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涉及市政府两个以上部门职责的,可由市政府确定起草部门或由相关部门联合起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