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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兰政办发〔2012〕62号)


  为全面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甘政办发〔2011〕249号)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强化保障功能,提高保障水平,根据兰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兰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兰政办发〔2007〕71号)和《兰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兰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施方案》的相关规定,现对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标准做如下调整。

  一、提高筹资标准

  随着医疗保险待遇水平的不断提升和中央、省市财政对参保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补助标准的进一步提高,全市参保普通居民(不含大、中专院校学生及中、小学在校学生)个人缴费标准由80元提高到100元。大、中专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技工学校)学生及中、小学在校学生参保个人缴费标准不变;对民政部门认定的城市低保人员个人缴费标准及补助方式不变。

  二、降低居民医保住院起付标准

  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由150元调整为100元。

  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由350元调整为200元。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700元不变。

  对于因病情需要,由下级医院住院转往上级医院住院治疗的不再另行收取上级医院的起付标准费用。

  三、提高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标准

  在一个参保缴费年度内,医疗保险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由6万元调整为12万元,其中:统筹基金支付最高限额由2.5万元调整为4万元;大额医疗保险最高补助限额由3.5万元调整为8万元,同时大额补助比例由60%调整为65%。

  四、提高住院统筹医疗费用支付比例

  一级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由70%调整为90%。

  二级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由65%调整为80%。

  三级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由60%调整为65%。

  五、提高在校学生和重度残疾人住院统筹费用报销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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