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珠海市2011-2012年度医疗机构校验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市卫生信息中心,各医疗机构:
根据
卫生部《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卫医政发〔2009〕57号)等文件要求,为做好我市医疗机构校验工作,我局制定了《珠海市2011-2012年度医疗机构校验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珠海市2011-2012年度医疗机构校验工作方案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二日
附件
珠海市2011-2012年度医疗机构校验工作方案
根据
卫生部《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卫医政发〔2009〕57号)、
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试行管理办法》(粤卫〔2011〕1号)要求,为做好我市医疗机构校验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的意义
通过医疗机构校验,加强医疗机构规范化管理,强化依法执业意识,提高机构管理水平,提升医疗服务质量,为广大老百姓提供更为优质的医疗卫生服务。
二、主要原则
按照
卫生部《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省卫生厅《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记分的试行管理办法》要求,对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医疗机构在依法执业、规范管理、医德医风、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校验审查所涉及的有关文件、病案和材料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一律暂缓校验进行整改,整改不通过不办理校验原则。
三、年审范围
已领取我市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广东省医疗机构诊疗科目核定表》的医疗卫生机构。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每三年校验一次,其它医疗机构每年校验一次。
四、主要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