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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落实汕头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月报制度的通知

汕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落实汕头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月报制度的通知
(汕经信〔2011〕264号)


各市属企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市经济管理干部学校,各民爆物品销售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粤府[2010]147号)和《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汕府[2010]163号)精神,切实强化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制度,防范各类事故特别是较大以上事故发生,按照市安委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落实我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月报制度的通知》(汕安委办[2011]56号)的统一部署,现作如下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进一步落实我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月报制度、实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的制度化、常态化,是深入贯彻国务院《通知》、省政府和市政府《实施意见》的重要举措,也是防范各类事故的重要手段。各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认真做好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逐级上报工作。

  二、准确统计,及时报送。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工作,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与核销台帐,指定专责部门及人员按月填报《汕头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月报表》,每月3日前(节假日顺延)报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国资委)。市属企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报综合法规科(联系电话及传真电话:88789602),民爆销售企业报产业科(联系电话:88992009),市经济管理干部学校报办公室(联系电话:88992039)。

  三、加强跟踪,强化检查。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重大事故月报制度落实情况的跟踪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准确及时完整报送《月报表》。排查未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可以报空白的《月报表》,但不得漏查、漏报,不报或缓报,由此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将依法依规从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纪律或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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