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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11年统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


  (二)提交材料

  1.《深圳市统计人员继续教育报名表》(附件)一式一份(A4规格);

  2.《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六、培训收费

  统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收费依据和标准按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统计人员岗位培训费的通知》(财规〔2000〕45号)和财政部、发改委《关于发布2004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5〕6号)及粤价函〔1999〕184号、深物价〔2000〕1号文件的标准执行。

  七、相关要求

  (一)各区统计局,光明、坪山新区统计机构要切实做好统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通过多形式进行宣传发动,确保统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顺利进行。

  (二)各有关单位要大力支持此项工作,积极鼓励统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妥善安排参训学员的培训时间。

  (三)培训机构要切实保证培训的质量,注重实效,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禁止乱收费、多收费等行为。

  附件:深圳市统计人员继续教育报名表

深圳市统计局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五月六日

  附件:深圳市统计人员继续教育报名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编号:

姓 名

 

性别

 

民族

 

贴 相 片

(正面免冠大一寸彩色相片)

(2.7×3.7cm)

 

身份证号码

 

 

 

 

 

 

 

 

 

 

 

 

 

 

 

 

 

 

出生年月

 年 月

文化程度 

 

统计从业

资格证号

 

选择培训

课程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电话:

手机:

单位地址

 

邮编

 

电子邮箱

 

现从事何种

专 业 统 计

 

职务或职称

 

是否专

职统计

是 否

单位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受理意见

 

 

       受理人:       年   月   日

考核登记

 

 

      登记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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