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2012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四、保障措施

  (一)落实责任。按照国务院“省级政府负总责、市县政府抓落实”的工作要求,各省辖市、县(市)政府主要领导为保障性安居工程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各级政府要将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要健全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和实施机构,将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任务落实到具体单位、具体人员,并完善目标考核责任制度。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进一步加强对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的指导和协调。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督促规划、建设手续办理和工程建设进度,强化质量管理,牵头考核验收;省发展改革委要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积极争取保障性安居工程中央补助资金支持,及时下达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监督各地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优惠政策落实;省财政厅负责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奖补资金,筹措省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并督促各省辖市、县(市)政府落实配套资金;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计划,加快项目用地审查报批;省政府金融办负责协调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大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的信贷支持力度。各级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及时下达中央和地方财政性资金的投资计划和资金计划,并切实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稽查和监管。

  (二)加强督导。各省辖市、县(市)政府要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实行全过程目标管理,并细化到每一个项目。住房保障、规划、国土资源、财政等有关责任部门要从土地供应、前期手续办理、建设资金落实、工程形象进度等方面制定分阶段目标,细化到月,责任到人,形成流程图表,作为项目推进和督查检查的依据。各省辖市、县(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计划、投资、选址等有关情况要上报省政府有关部门备案。省政府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分工,分别制定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督查检查工作方案,确定工作重点,采取定期督查和暗访等方式,对项目建设实施全过程监督,及时发现解决工作推进中出现的问题。

  (三)强化监管。要加强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的全过程监管。各级监察、审计部门要全程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严肃查处违规改变保障性安居工程土地用途、骗购骗租、变相福利分房等行为,加强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的监督和跟踪审计,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监督作用,通过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等方式,吸引社会各界人士广泛参与,切实加强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的监督,促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顺利开展。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