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012年5月底前,省级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补助资金拨付各省辖市、县(市);完成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建设资金统贷统还审核工作并开始放款;及时下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
4.2012年6月底前,各省辖市、县(市)按年度需求计划完成资金筹措工作;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完成前期工作,项目实现100%开工建设。
5.2012年10月底前,国土资源部门加大协调力度,完善土地报批手续。
6.2012年11月底前,完成2013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新增建设用地组卷上报工作;新开工项目实现三个三分之一(进入地基结构施工的1/3,主体施工的1/3,基本建成的1/3)的目标。12月底前完成全年竣工任务。
三、主要任务
(一)加快推进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各地要结合产业集聚区建设,重点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继续做好租赁补贴发放工作,稳步推进廉租住房建设;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度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在继续加快推进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国有林业棚户区和国有垦区危旧房改造的同时,启动零星棚户区和县级棚户区改造工作,积极推进中央在豫企业棚户区改造工作,把铁路、中石化等在豫企业棚户区纳入改造范围,并逐步将工作范围扩大到其他中央驻豫企业和省属企业。同时,要加强对2011年开工项目的监管,保证施工质量,加快施工进度,确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二)优化保障性安居工程布局。强化规划的引导作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集聚区发展规划,编制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布局规划,实现“四规”合一。要将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安排在交通、生活便利的区域,贴近保障对象需求。各地在项目落实中要切实做到“三不”:对选址距离中心城区过远、缺少配套基础设施的项目不予立项,不予审批;对配套基础设施不能满足基本入住条件的项目限期整改,不达标的一律不组织验收;对不按要求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商品房开发项目,不予办理预售手续。
(三)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2012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约需2350公顷。各地要全面落实国家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政策,新增建设用地全部实行计划单列,单独组卷上报,用地计划直接下达,不占省辖市、县(市)建设用地指标。要进一步优化用地手续办理程序,提高用地审批效率,加快土地供应节奏,确保项目及时开工。使用新增建设用地且符合划拨方式供地要求的项目,依法应由省级政府批准的,可以申请先行用地,在用地计划报批的同时,同步开展农用地转用征收。申报先行用地的,要在三个月内办理正式用地手续。各地要积极申报,争取列入国家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试点范围,同时提前筹备下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