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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市政府立法计划和执法检查计划的通知


  (四)切实维护法制统一,注重政府立法协调工作。起草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防止越权立法。就法规、规章草案涉及的主要制度、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问题,应当主动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和征求意见。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并及时反馈意见。起草单位要对有关部门提出的意见进行认真分析,并采纳合理的意见;对有争议的意见,要在报送草案送审稿时说明情况和理由。对部门经过多次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意见,由市法制局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协调,或者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在政府立法工作中,要继续加强与市人大的工作联系,主动邀请市人大有关专委会指导有关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配合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法规草案的有关工作。

  (五)抓好立法课题调研,全面推进政府立法后评估工作。市法制局要根据2012年市政府立法计划,做好相关立法课题指导工作,科学合理地编制立法课题经费使用计划并督促实施。各立法课题责任单位要按照课题经费管理规定要求,规范、合理、有效利用立法课题经费,积极开展立法课题调研,加大立法调查和理论研究工作,按时向市法制局报送相应的课题成果和调研报告。今年在政府年度立法计划中新增规章立法后评估项目,各责任单位要严格依照《厦门市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市政府令第144号)的规定,认真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对规章的立法技术、立法内容、实施绩效以及廉洁性等情况进行实证调查和评价,真实反映规章的实施效果。同时,要注重将立法后评估与立法课题研究相结合,为下一步法规或者规章修订提供重要的理论及实践依据。

  二、关于2012年市政府执法检查工作

  (一)执法检查是市政府层级监督的重要方式和手段,也是了解市直相关部门和区政府贯彻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情况的重要途径。针对我市制定和实施法规、规章情况,市政府执法检查重点检查我市上一年度新颁布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经研究,2012年市政府检查4件规章,分别是:《厦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41号)、《厦门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42号)、《厦门市城市综合管廊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43号)、《厦门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46号)。主要检查规章实施一年来有关单位宣传贯彻法定职责情况,取得实际成效情况,以及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办法等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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