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市政府立法计划和执法检查计划的通知
(厦府办〔2012〕6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2012年市政府立法计划和执法检查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各区、各部门要结合我市贯彻实施《厦门市深化两岸交流合作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按照2012年政府立法工作和执法检查工作要求,抓好落实。
一、关于2012年市政府立法工作
(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立法为科学发展服务的原则,进一步提升政府立法工作水平。在起草、审查法规、规章草案工作中,要紧紧围绕党委政府的总体部署和中心工作,研究解决我市改革发展中存在的实际问题,积极主动适应岛内外一体化、厦漳泉同城化等战略实施的具体要求,重点抓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深化两岸交流合作、促进文化发展繁荣、加强社会管理创新等方面的立法项目,解放思想,先行先试,不断提高制度建设的质量,在制度保障上充分发挥我市在改革开放和两岸交流合作中的“窗口”、“试验田”和“排头兵”作用。
(二)认真落实立法计划,确保按时完成立法工作任务。对列入市政府立法计划的正式项目,起草单位要按照《
厦门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和拟定法规草案的程序规定》,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立法人员、实际工作者和专家相结合的起草小组,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落实工作责任,保证必要的立法经费等物质保障,严格按照计划确定的时间完成法规、规章草案的报送工作;如不能如期完成起草工作任务的,起草单位应当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对列入市政府立法计划的其他项目,相关责任部门要结合实际,积极推动立法工作的开展。对条件成熟的备选项目、立法后评估项目,按程序经与市人大有关专委会、市法制局沟通协调同意后,可适时将相关法规或者规章草案报送市法制局审查。市法制局要组织、指导和督促有关单位认真开展相关立法工作,确保按时保质完成立法任务。
(三)坚持政府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全面提高立法质量。坚持科学立法,一切从实际出发,切实解决我市发展的实际问题,注重制度的可操作性,使制定的法规、规章在理论上站得住,实践中行得通。要大胆借鉴外国、外地的先进立法经验,必要时可组织相应的立法考察、调研活动。对技术性、专业性强的立法项目,要经过有关方面专家论证,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立法活动中的作用。坚持民主立法,在起草、审查法规、规章草案过程中,要进一步落实公开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专家咨询论证、意见采纳说明和反馈等各项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发扬民主,集思广益。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以及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的立法项目,应当按规定举行听证会,充分听取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和建议。重要法规和规章草案,起草单位或市法制局要向社会公开文本征求意见,不断增强立法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