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高端人才的配偶、未婚子女户口可随迁至天津市。暂无住房的,可为配偶、子女先行办理集体户口。
第七条 高端人才的子女在津需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的,由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优先为其协调办理入学手续。对高端人才的未满18周岁在学子女每年每人发放教育津贴5000元。
第八条 优先推荐符合相应条件的高端人才申报国家、天津市各类人才计划(工程)和荣誉称号,积极协助推荐符合条件的人才参加两院院士的评选等。
第九条 高端人才按其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100%给予连续三年的奖励,科技成果转化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100%给予奖励。
第十条 高端人才享受医疗照顾人员待遇,由市卫生局发放保健证,所需医疗资金通过现行医疗保障制度解决,不足部分由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解决。
第十一条 高端人才及其配偶、子女参照我市居民享有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等相关权利。
第十二条 对高端人才在天津未来科技城的创业项目,根据投资需求和评估,予以不超过项目公司总股本20%、最高1000万元的股权投资支持。股权投资可根据项目情况以“成本加利息”方式退出。
第十三条 在天津未来科技城实施股权激励试点,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奖励,与试点企业奖励金和高端人才个人出资组成股权激励资金,支持企业实施股权激励。股权激励资金的股份期权占公司股份的比例不超过20%。
第十四条 对高端人才在天津未来科技城的创业项目,需要使用国内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大型仪器设备的,予以实际使用费用50%的资助。
第三章 促进研发机构集聚
第十五条 对于由国务院国资委统一组织于2012年7月底之前入驻天津未来科技城并且开工建设的第一批央企研发机构,按土地面积给予基建投资补贴支持,每亩最高资助30万元。对于高水平产业化项目,优先保障供给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