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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发展改革委、滨海高新区管委会关于鼓励中央企业研发机构落户天津未来科技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第六条 高端人才的配偶、未婚子女户口可随迁至天津市。暂无住房的,可为配偶、子女先行办理集体户口。

  第七条 高端人才的子女在津需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的,由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优先为其协调办理入学手续。对高端人才的未满18周岁在学子女每年每人发放教育津贴5000元。

  第八条 优先推荐符合相应条件的高端人才申报国家、天津市各类人才计划(工程)和荣誉称号,积极协助推荐符合条件的人才参加两院院士的评选等。

  第九条 高端人才按其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100%给予连续三年的奖励,科技成果转化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100%给予奖励。

  第十条 高端人才享受医疗照顾人员待遇,由市卫生局发放保健证,所需医疗资金通过现行医疗保障制度解决,不足部分由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解决。

  第十一条 高端人才及其配偶、子女参照我市居民享有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等相关权利。

  第十二条 对高端人才在天津未来科技城的创业项目,根据投资需求和评估,予以不超过项目公司总股本20%、最高1000万元的股权投资支持。股权投资可根据项目情况以“成本加利息”方式退出。

  第十三条 在天津未来科技城实施股权激励试点,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奖励,与试点企业奖励金和高端人才个人出资组成股权激励资金,支持企业实施股权激励。股权激励资金的股份期权占公司股份的比例不超过20%。

  第十四条 对高端人才在天津未来科技城的创业项目,需要使用国内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大型仪器设备的,予以实际使用费用50%的资助。

第三章 促进研发机构集聚

  第十五条 对于由国务院国资委统一组织于2012年7月底之前入驻天津未来科技城并且开工建设的第一批央企研发机构,按土地面积给予基建投资补贴支持,每亩最高资助30万元。对于高水平产业化项目,优先保障供给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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