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发展改革委、滨海高新区管委会关于鼓励中央企业研发机构落户天津未来科技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津政发〔2012〕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发展改革委、滨海高新区管委会《关于鼓励中央企业研发机构落户天津未来科技城的若干政策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
关于鼓励中央企业研发机构落户天津未来科技城的若干政策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引进中央企业(以下简称央企)高端人才、高端研发机构等科技创新资源,在天津未来科技城加快建设央企人才基地,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高端人才,是指天津未来科技城引进的国家级人才(包括两院院士、“973计划”首席科学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国家“千人计划”人选、“外专千人计划”人选等)和天津市市级人才(包括“天津市千人计划”人选、“天津市131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选、“天津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人选等)。本规定所指高端研发机构,是指符合天津未来科技城规划发展方向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机构。
第三条 成立天津未来科技城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未来科技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滨海高新区管委会。
第四条 我市设立天津未来科技城建设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高端研发机构建设补助与贴息、研发项目补助、高端人才购房补助与人才公寓租金补贴、未来科技城研发聚集区载体建设等。本规定未明确资金列支来源的资金条目,由原政策资金来源渠道列支。
第二章 促进人才资源集聚
第五条 引进的高端人才,对其在天津未来科技城的创新创业项目给予一次性经费资助300万元,其中项目经费资助200万元,安家费资助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