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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房产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存量房屋网上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其他应当发布的信息。
  第九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变更或者解除经纪合同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及时通过网络操作系统变更或者撤销经纪合同信息及委托交易信息。
  第十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依《存量房屋交易经纪合同》促成交易的,应当为买卖双方当事人提供《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的网络操作服务,经双方当事人确认无误后,由房地产经纪机构通过网络操作系统为双方当事人打印《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和《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
  第十一条 买卖双方当事人通过网络操作系统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持网络操作系统打印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和《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到房屋交易机构申请存量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在此期间内,存量房屋所有权人不得将该房屋再次转让、抵押或者进行其他处分行为。
  第十二条 买卖双方当事人通过网络操作系统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5个工作日内,未申请办理存量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网上合同信息自动撤销。
  第十三条 买卖双方当事人通过网络操作系统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5个工作日内,协商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应当签订变更或者解除该合同的书面协议,共同向房产交易机构申请变更或者撤销网上合同信息。
  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判决或者裁决终止交易的,买卖双方当事人可单方提出撤销网上合同信息。
  第十四条 买卖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交易的,房产交易机构应当提供存量房屋交易的网上操作服务。
  第十五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对其通过网络操作系统发布的信息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遵守存量房屋网上交易管理的各项操作规程。
  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通过网络操作系统发布与存量房屋经纪业务无关的信息。
  第十六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本办法或者各项操作规程的,由市房产局将不良记录记入信用档案,并责令改正,可暂停其网上操作资格;情节严重的,可取消其用户权限。
  第十七条 信息中心应当根据网络操作系统提供的信息,做好存量房屋交易信息的采集、汇总、统计工作,定期发布全市存量房屋交易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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