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房产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存量房屋网上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沈房发[2011]19号)
各区(开发区)房产局,县(市)建委(建设局)
《沈阳市存量房屋网上交易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沈阳市存量房屋网上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规范存量房屋交易行为,保障存量房屋交易安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区(开发区)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记载于房屋登记簿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存量房屋交易。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存量房屋网上交易,是指存量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通过网络操作系统发布存量房屋交易信息,并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的行为。
第四条 市房产局负责本市存量房屋网上交易的管理工作。市、区房产交易机构负责存量房屋网上交易的具体工作。市房地产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信息中心)负责为存量房屋网上交易提供技术支持。
第五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向信息中心申请注册存量房屋网络操作系统用户,取得网络操作系统的技术支持。
房地产经纪机构注册的用户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7日内持相关手续到信息中心申请变更用户信息。
第六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存量房屋交易委托业务前,应当核验《房屋所有权证》、委托人身份证明和委托人资格,并核实房屋权属状况和自然状况。
第七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通过网络操作系统与存量房屋买卖委托人签订经纪合同。
第八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经纪合同后,应当同时通过网络操作系统发布委托交易房屋的下列信息:
(一)房屋的相关权属状况和主要自然状况;
(二)房屋交易条件;
(三)房地产经纪机构名称、联系方式和主办经纪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