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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


  五、完善政策激励机制

  (一)加强财政资金引导。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淘汰落后产能奖补政策。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省级财政安排的鼓励和引导淘汰落后产能资金对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职工安置、企业转产、化解债务等相关支出给予支持。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人民政府应积极安排淘汰落后产能资金,与国家、省下达的淘汰落后产能资金统筹使用。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和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发挥实效。

  (二)支持企业升级改造。充分发挥科技对产业升级的支撑作用,统筹安排技术改造资金,落实并完善相关税收优惠和金融支持政策,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规划布局的企业,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以质量品种、节能降耗、环境保护、改善装备、安全生产等为重点,对落后产能进行改造,支持企业转产升级。严格执行生产、技术、安全、能耗、环保、质量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水平,做好标准之间的衔接,加强标准贯彻,引导企业技术升级。对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较重且完成较好的地区和企业,在安排技术改造、节能减排、淘汰落后资金以及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土地开发利用、融资支持等方面给予倾斜。对积极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土地开发利用,在符合国家土地管理政策的前提下,优先予以支持。加快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促进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重点支持对产业升级带动作用大的重点项目和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合理引导企业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积极支持火电企业“上大压小”,关停“小火电”机组容量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统筹安排,优先用于我省火电“上大”项目。

  (三)做好职工安置工作。完善落后产能退出机制,指导、督促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做好职工安置工作。妥善处理淘汰落后产能与职工就业的关系,认真落实和完善企业职工安置政策,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妥善安置职工,做好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与接续工作,积极稳妥推进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坚决避免集中下岗失业,防止激化矛盾和发生群体性事件。

  六、健全工作机制和监督检查机制

  (一)健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机制。属企业自愿申报的淘汰落后产能计划,当地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批准后,报本级人民政府确认并逐级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属节能环保法律法规标准等明令淘汰的生产设备或生产线,省直相关部门提出计划名单,由地方层层核实。当地政府在积极帮助企业实现兼并重组和转产、妥善安置职工后,由企业提出淘汰方案,当地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批准后,报本级人民政府确认并逐级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经举报查实的属国家明令淘汰却仍在生产的落后生产设备或生产线,当地政府在积极帮助企业实现兼并重组和转产、妥善安置职工后,由企业提出淘汰方案,当地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批准后,报本级人民政府确认并逐级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汇总各渠道淘汰落后计划后,征求省直相关部门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后形成全省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计划任务。进一步研究淘汰煤炭落后产能的具体办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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