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各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制订工作措施,完善工作机制,指导和督导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认真贯彻执行。
(四)企业要切实承担起淘汰落后产能的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贯彻产业政策,履行社会责任,积极主动淘汰落后产能。
(五)各相关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政府和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认真宣传贯彻国家方针政策,加强行业自律,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四、强化政策约束机制
(一)严格市场准入。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新上项目,进一步提高行业准入门槛,强化节能、环保、土地、安全等指标约束。加强项目审核管理,依据节能环保法律法规、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标准、《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第122号公告)和《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发展改革委令2011第9号),对产能过剩行业坚持新增产能与淘汰产能“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的原则,依法严格节能评估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建设用地审查、安全生产审查等前置审批,严格贷款审批,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严格防止新增落后产能。严肃查处越权审批、分拆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改善土地利用计划调控,严禁向落后产能和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建设项目提供土地。支持优势企业兼并、收购、重组落后产能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产品出口。承接产业转移必须坚持高标准,严禁污染产业和落后生产能力转入。
(二)强化经济手段。充分运用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和资源性产品加价政策,落实资源及环境保护税费制度,提高落后产能企业和项目能源、资源、环境、土地使用成本。认真落实国家限制“两高一资”产品出口政策,抑制“两高一资”产品出口。
(三)加大执法处罚力度。加强环境保护监督性监测、减排核查和执法检查,加强对企业执行产品质量标准、能耗限额标准和安全生产规定的监督检查。对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实行项目“区域限批”,暂停对该地区项目的环评、核准和审批。对未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进行能源审计、不予项目能评、审批和备案,吊销排污许可证;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投资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批准新增用地;相关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生产许可,已颁发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要依法撤回。对未按规定淘汰落后产能、被地方政府责令关闭或撤销的企业,限期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或者依法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必要时,电力供应企业依法对落后产能企业停止供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