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煤炭资源开发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新环监发〔2009〕26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环保局,各地、州、市环保局:
自治区煤炭“十五”调整规划要求对全区900多家年产1-3万吨的小煤矿进行整合。目前“十五” 煤炭资源规划矿区年产9万吨的煤矿已进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阶段。从近期申请工程竣工试生产和环境保护验收调查的煤矿来看,大部分整合改造的煤矿在建设过程中未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工程配套的储煤场、筛分装卸系统、排土场的扬尘控制措施,锅炉除尘设施,矿井涌水及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矿区道路硬化防尘等主要环保设施未按环评及批复的要求建设,排污口不规范,不具备与主体工程同步运行的条件,导致煤矿环保验收监测无法开展,环保验收工作进度缓慢。
为了规范和督促煤炭资源开发单位严格落实“三同时”制度,请各地州市环保局组织开展辖区内煤炭资源开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的专项监察工作,实地检查、督促煤炭资源开发单位严格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自治区环保局批复中规定的环保措施及环保工程,并将检查情况于每月25-30日期间报我厅监督管理处和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对未落实“三同时”制度的单位应限期整改,达不到“三同时”要求或未完成限期整改的,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不予受理竣工验收监测或验收调查,我厅不予受理工程竣工试生产申请和环保验收申请。对已按环评及其批复的要求完成环保设施建设的项目,工程在试运行稳定后,必须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工作,并向我厅申请竣工验收。
请各地州市环保局按照上述要求,认真组织专项监察工作,加快推进辖区内煤炭资源开发建设项目和煤矿改扩建项目按照环评法的规定和要求,及时通过验收、投产,促进煤炭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