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区域发展总体战略或者布局有重要影响的地区;
(三)经济和社会发展联系紧密的城镇密集地区;
(四)以中心城市为依托的经济圈、经济带;
(五)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地区。
第十二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是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所作出的年度安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在年度中需要付诸实施的具体工作计划。计划期为一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和本年度计划目标;
(二)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
(三)与本年度计划相配套的专项计划;
(四)其他需要安排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 发展规划的编制
第十三条 发展规划的编制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二)坚持从实际出发,遵循自然规律、经济规律和社会发展规律;
(三)坚持科学化、民主化,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
(四)坚持统筹兼顾,加强各级各类规划之间的衔接和协调;
(五)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方向,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第十四条 编制发展规划,应当做好基础调查、信息搜集、课题研究以及项目论证等前期工作,履行拟订草案、征求意见、衔接与论证、审核与批准、公布等程序。
第十五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级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拟订规划草案。
第十六条 主体功能区规划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组织有关部门编制。
第十七条 专项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重点专项规划由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编制目录。列入编制目录的重点专项规划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确定的重大战略任务和重大工程;
(二)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重要领域和薄弱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