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各市人民政府要加强本地区试点工作的统筹规划,对所属县(市、区)试点工作进行协调调度,确定县级试点范围。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将市、县两级试点工作同步规划、同步实施。
4.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对试点工作方案进行研究审定,形成会议纪要。
(三)规范审查报批程序
1.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意见》,17个设区的市政府已全部纳入试点范围,确定为试点单位,新增市级试点单位不再单独报省政府审批。
2.设区的市政府申报内容及程序。试点工作方案经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由市法制办报省法制办审核并转报国务院法制办备案后,组织实施。报送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市法制办呈报函;
(2)市政府试点工作方案2份;
(3)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1份。
3.县级政府申报内容及程序。县级政府的新增试点单位申请与试点工作方案一并进行。县级政府申请新增为试点单位的,要向所属市政府提出申请,经市政府同意后报省法制办,由省法制办统一审核并报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申报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市政府请示;
(2)县级政府请示;
(3)县级政府试点工作方案3份;
(4)县级政府常务会议纪要1份。
4.集中行政复议权申报内容及程序。拟开展集中行政复议权的试点单位,由政府提出申请,逐级报省政府,经省政府批复同意后组织实施。申报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市政府请示;
(2)县级政府请示(拟开展集中行政复议权的试点单位为县级政府的);
(3)试点工作方案1份(应包括集中行政复议权的范围和单位名单);
5.对试点工作各审批环节实行集中申报、集中审批,由各市法制办负责本地区申报材料的汇总和集中办理,并于5月10日前完成上报工作。
(四)试点工作全面实施
1.召开成立大会,宣布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委员组成、人员构成、组织形式、运行机制、集中行政复议权的范围等事项。
2.加强宣传,召开新闻发布会,综合运用报刊、电视、电台、网络等媒体,加大对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宣传力度,让公众知晓新的案件受理模式和操作方式,熟悉新的申请方式和管辖机关,确保行政复议渠道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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