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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推进市县级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推进市县级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鲁府法发〔2012〕14号)


各市人民政府法制办:

  《全省推进市县级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法制办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三月九日

  全省推进市县级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第116次常务会议精神,扩大试点范围,推进市、县级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2〕2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推进市、县级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结合全省“行政程序年”活动,2012年底前17个设区的市政府和有条件的县级政府成立行政复议委员会,集中行政复议职权,逐步实现行政复议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集中行使。

  二、方法步骤

  (一)做好动员准备工作

  1.认真学习省政府第116次常务会议精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意见》和省政府领导的重要批示,贯彻落实全省推进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会议要求,进一步提高对开展试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增强做好试点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2.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担任组长,领导小组成员一般由政府法制、编制、监察、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负责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组织协调。

  (二)制定试点工作方案

  1.科学、合理地制定试点工作方案,试点工作方案应当包括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功能定位、职责范围、组织形式、运行机制、集中行政复议权范围、工作步骤等具体内容。

  2.明确集中行政复议权的范围,确定集中行政复议权的单位名单,实现行政复议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集中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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