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2年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技术等级考核工作的通知
(宁人社〔2012〕83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精神,加强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管理和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2年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技术等级考核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2〕58号)有关要求,现将2012年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技术等级考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升级考核申报的范围和条件
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在职在岗技术工人和根据聘用制要求正式聘用(含劳动合同制)的在岗技术工人。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坚持本人自愿和严格按规定条件进行的原则,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批准,均可申报相应的技术等级岗位考核。
(一)2011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等次的。
(二)按苏人发〔2003〕9号文件规定取得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继续教育证书,并完成2012年度的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第三轮继续教育培训学分的(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第三轮继续教育文件另行下发)。
(三)2007年底前取得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考核定级办公室核发的技术等级岗位证书的工勤人员,并符合下列年限条件的,可申报岗位等级考核:
1.工作年限20年(年限计算到2012年,下同)并在本等级工作满5年的中级工,可申报高级工的考核;
2.工作年限10年并在本等级工作满5年的初级工,可申报中级工的考核。
(四)2011年底前学徒期满转正定级的,或未考取技术等级以及由普通工种岗位转换到技术工种岗位的工人,可申报初级工的考核。
(五)为了适应机关人事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需要,结合单位实际,对于工作岗位己经变动或即将调整岗位的技术工人,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后,可申报同等级工种转岗培训、考核。
(六)对新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已取得技术等级证书的人员,以及从部队复员退伍、分配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工作的人员,比照同期参加工作同等条件的技术工人,对符合技术等级考核政策规定的,通过岗前集中培训考核后,按《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暂行办法》复核认定相应岗位技术等级证书。
(七)从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被解聘、转聘到工勤技能岗位的人员,不受本岗位连续工作时间的限制,可按同期同条件参加工作的技术工人申报相应的技术等级培训考核。具有技术员职称的,可直接申报中级工技术等级培训考核;具有助理工程师职称且工作年限满10年的,可直接申报高级工技术等级培训考核。
(八)普通学校毕业生,招录(聘)到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见习试用期满,可直接申报初级工技术等级培训考核。
(九)在本岗位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技术工人,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之一的,可放宽申报工作年限3年和本等级年限2年(各放宽条件仅限使用一次):
1.单位年度考核中连续2年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
2.经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和参与的省部级技能竞赛中取得前10名、市级技能竞赛中取得前6名的、军队军级以上技术比赛中取得前3名;
3.在技术革新、技术发明中取得优秀成果,本人为该成果主要工作人员之一(前三名),并有省、部级以上奖励证书;
4.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并保持荣誉;
5.在本工种岗位上刻苦自学,取得本工种(专业)专科以上学历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成人高等教育专业合格证书的;
6.公派至国外使馆工作,且回国后仍在本单位从事本工种工作。
凡符合放宽条件者,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相关文字材料证明和复印件,经各区县政府人社部门和市各有关单位人事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市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考核定级办公室批准后方可执行。
二、升级考核的程序及办法
(一) 申报参加等级考核的工勤技能人员,应填写《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技术等级考核审批表》一式二份(见附件1),由本人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市直属单位)及区县政府人社部门对其申报资格进行审核。升级考核工作应严格按政策规定的要求进行,凡发现违反政策规定弄虚作假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申报人三年内不得参加升级考核。
(二)各区县、市级机关各部门在申报资格审查结束后,于4月1日前将申报考核的人员,按行业工种、等级状况等汇总上报市工考办(附件2,同时上报Excel 电子表格)。经市工考办审核盖章后,由市工考办指定培训单位参加相应的升级培训。
(三)培训考核结束后,各培训单位按行业工种、等级状况和原始成绩等汇总上报市工考办备案(附表2,同时上报Excel 电子表格)。
(四)根据省工考办的有关要求,为统一教学标准,确保考核质量,实行培训与考核分离,培训单位负责日常的教学管理工作,考核工作由市人社部门组织实施。
(五)为加强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证书的管理(省厅已实行申报资格预报制度),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证书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它表明持证人达到相应的技术水平,在机关事业单位凭此证书办理岗位聘任手续并兑现相应工资待遇。其他证书不得作为岗位聘任以及兑现工资待遇的依据。
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证书遗失需补办时,需向当地工考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审批表以及有关报纸刊登的证书遗失声明作废启事,工考部门审核后方可补办。
(六)部分特有工种由省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培训。各单位将特有工种培训人数统计表(附件2,同时上报Excel 电子表格)于4月20日前上报市工考办,汇总后上报省工考办,由省工考办协调省有关行业部门组织实施相关培训和考核。部分人数较少的小工种可提前培训,到期发证。
(七)部分技术含量高、从业人员多、通用性广的工种培训使用教材及培训大纲等,由省工考办指定或统一组织,并逐步规范各工种培训教材,实行全省统一考核标准。今年对汽车驾驶员和计算机信息处理员两个工种指定新版培训教材,并于6月底组织全省统一理论考试。
(八)为了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管理,各区县和市级机关各部门每年于3月30日前将上一年度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情况统计上报至市工考办(附件3,同时上报Excel 电子表格)。
QQ群:工考(143087613)。
所需附件1、附件2、附件3请在“南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自行下载使用,并严格按照规定格式上报。
三、其他有关人员的培训考核
我市机关事业单位中招聘的技术工人,凡已正式聘用的人员(已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的),应参加机关事业单位的定级、升级培训考核。考试(考核)合格者由市工考办颁发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岗位等级证书。定级、升级的标准与申报程序等,按市里统一的相关规定执行,其工资支付渠道由用人单位或部门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升级考核工作时间安排和要求
(一)时间安排:报名截止日期为2012年3月30日。4月上旬为资格审查阶段;4月下旬至5月底为培训、复习阶段;6月为考试、考核阶段。技术等级岗位证书的核发时间统一为2012年8月31日。
(二)为加强技术工人的职业道德教育,《职业道德》的考试作为必考科目,并列入统一考试范围。
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技术等级岗位证书的事业单位人员按市委、市政府《南京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宁委办发〔2009〕53号)实施聘用,并按有关规定兑现相应待遇。机关技术工人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各培训单位要严格按已确定的范围和工种组织报名并认真进行培训、考核,同时要严格按照市物价部门的规定收取培训费。
五、部属驻宁事业单位及军队驻宁有关单位参照本通知执行
联系人:市工考办 严翔 025-83151797(传真)
附件:
附件1: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技术等级考核审批表
附件2: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技术等级考核人员名册表
附件3: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人员情况登记表
二〇一二年三月八日
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技术等级考核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