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信息公开权利人认为有关责任部门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举报。
有关责任部门违反本规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本规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 本规程由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可结合实际,参照本规程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纳税人和有关组织依法获取税务部门政府信息,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发挥政府信息服务纳税人和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
《保密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是指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在公开政府信息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拟公开政府信息是否涉密进行的审核把关。
第三条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信息公开办公室)在陕西省国家税务局保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密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组织管理。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各处室是保密审查的责任部门,拟公开政府信息的最终审签者是保密审查的责任人。
第四条 保密审核坚持结合实际、依法审查、既保守国家秘密又便利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原则。
第五条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列入保密审查的范围。
第六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对以下内容重点进行保密审查:
(一)国家税收工作重大决策事项;
(二)以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三)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领导、处室领导在全省性、全国性会议、专题会议、研讨会、座谈会、国际性会议等会议上的讲话稿、发言录音整理的文字材料;
(四)月度、季度、年度等税收收入数据,税源、征管、稽查、财务、机构人员、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统计数据;
(五)税务稽查案件查处情况;
(六)税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