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依据
《条例》、《陕西省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以下简称《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以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纳税服务等相关的政府信息,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均应依申请予以提供。
第四条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遵循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受理、审查和处理,按照申请人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给予答复或提供所需信息。
第五条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和监察部门负责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实施情况的监督、评议。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信息公开办公室),是陕西省国家税务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组织实施。信息公开办公室的日常事务由省局办公室承担。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相关处室负责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政策把关和信息提供。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相关处室负责人作为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成员,负责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及与信息公开办公室的工作联系。
第六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公共、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信息公开权利人应当合法使用依申请获得的政府信息,不得用其从事违法活动。
第七条 信息公开权利人要求获得陕西省国家税务局有关政府信息,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信息公开办公室提出申请。申请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用途;
(五)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申请时间。
第八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应将其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向社会公开,同时在网站上设置并开通“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栏目,方便信息公开权利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或者咨询。
第九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收到申请后,首先审查是否属于本机关掌握的信息,如不属于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从形式上审核申请要件是否完备,对要件不完备的申请,告知其补正相关内容以后重新申请。
第十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收到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一条 对不能当场答复的申请,信息公开办公室批转陕西省国家税务局相关处室或相关市局提供信息内容。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相关处室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或信息公开办公室批转件要求的时限内办理完毕,并经处室负责人审签后,交由信息公开办公室予以答复;相关处室或信息公开办公室认为公开信息事项较为重大,可提交分管局领导审批;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可能引起重大社会影响的重要信息公开事项,除履行以上程序外,须报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