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区县人民政府要定期组织检查示范小城镇建设资金预算使用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示范小城镇试点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应当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四、加强项目质量安全监管
(十二)严格落实项目管理制度。农民安置住宅项目建设要严格实行项目法人制和合同管理制,推进项目标准化、精细化、规范化和扁平化管理。严禁违反规定程序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修改设计、改变标准及工程内容、调整工程量,严禁通过变更设计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
(十三)严格落实分户验收制度。农民安置住宅工程竣工验收要严格落实我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分户验收申请制度。建设单位要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依据国家有关工程质量标准,对每户住宅及相关公共部位的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等进行检查验收,验收通过的出具验收合格证明,确保住宅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质量。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要严格履行分户验收职责,对分户验收的结论签字确认,不得简化程序。
(十四)严格落实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制度。认真落实我市建设工程监管项目监督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明确项目建设的政府监管部门,落实监督责任。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强化施工现场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安全基础保障能力。
(十五)严格落实工程质量安全终身责任制。认真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
关于加强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保障措施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3183号),所有参建单位工作人员和工程监测、检测、咨询评估及施工图审查等单位工作人员,按各自职责对其经手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租赁以及大宗材料和产品供应等相关单位要落实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特别是要强化建设单位的责任,认真执行工程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有关规定。
五、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十六)宅基地换房要做到100%的农民参与讨论,其中95%以上的农民拥护,其他5%以下的农民不反对。要耐心细致做好群众工作,并贯穿示范小城镇建设工作的始终,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要通俗易懂,使农民真心诚意地支持和配合。要建立公开透明的工作机制,所有涉及农民利益的问题和决策都要事先征求农民的意见;要建立顺畅的民意沟通和疏导机制,充分听取群众的利益诉求,把问题解决在基层。
(十七)示范小城镇建设要坚持土地承包责任制不变、可耕种土地不减、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法权益的原则。示范小城镇所在区县和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门工作班子,具体组织落实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置换主体资格认定、房屋权属认定、分配选房、签订换房协议、城镇管理等工作。要建立乡镇、村两级重大事务听证制度和信息发布制度,广泛收集社情民意,积极回应群众的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利益。
(十八)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农民宅基地置换办法要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提交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置换的农民住宅房型要充分征求村民意见,按照村民意愿进行设计。村民以宅基地置换房屋要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村民要与村民委员会签订宅基地换房协议;村民委员会要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宅基地换房协议;乡镇人民政府要与小城镇投融资建设公司签订总体村民安置协议。
(十九)在拆迁、补偿、交付宅基地、分配选房、搬迁过程中要认真倾听群众意见和建议,坚持政策、程序和过程的公开,并签订相应法律协议,不得损害群众利益。要建立防范和化解拆迁矛盾纠纷的长效机制,推进和谐拆迁。
六、创新社会管理体制
(二十)示范小城镇建成后,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建立以社区居民委员会、邻里和居民小组为基础的新型社区管理体制。撤村并镇后,对原有农村管理体制采取渐进式改革。村民委员会可以暂时保留,与新型社区居民委员会在一定时期内并存,参与、配合社区居民委员会管理原村民日常事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积极稳妥地推进股份制改革。
(二十一)示范小城镇实行精细化的城镇管理,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择优选择管理队伍。农民住宅小区实行物业管理,物业管理企业的选择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物业管理服务标准、服务收费和各方权利义务依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示范小城镇园林、环卫管理涉及的各项养护管理、清扫保洁、施工作业单位,应当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选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