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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监察局、市发展改革委拟定的天津市示范小城镇试点建设廉政风险防控指导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监察局、市发展改革委拟定的天津市示范小城镇试点建设廉政风险防控指导意见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2〕2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监察局、市发展改革委拟定的《天津市示范小城镇试点建设廉政风险防控指导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三月八日

天津市示范小城镇试点建设
廉政风险防控指导意见

  示范小城镇试点建设工作是市委、市政府为统筹城乡发展,加快城乡一体化建设步伐采取的重大举措。做好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是促进示范小城镇试点建设的重要保障。为有效防范示范小城镇试点建设中的廉政风险,切实维护群众利益,建立良好的廉政风险防控管理监督机制,确保项目建设优质、资金安全、干部廉洁,依据中央和市委关于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有关规定以及《天津市以宅基地换房建设示范小城镇管理办法》(2009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天津市工程建设廉政风险防控实施意见(试行)》(津纪发〔2011〕7号),结合示范小城镇试点建设实际,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规范项目建设决策行为
  (一)以宅基地换房建设示范小城镇工程,要严格履行试点申报工作程序,尊重农民意愿,层层签订法律协议。严禁领导干部不征求农民意见或者违背农民意愿擅自决策申报试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职权等影响示范小城镇试点建设,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区县人民政府在示范小城镇建设中,要按照指挥得力、运转高效的原则建立健全领导决策指挥体系和施工现场指挥系统,因地制宜地创造性开展工作。同时,要建立严密的监督制度和措施,为决策指挥的有效执行提供监督保障。
  (三)严格执行项目建设审批程序。农民安置住宅建设涉及的规划、土地审批和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经济适用房计划审批,要全面落实"阳光"审批的原则,实行限时审批、超时问责,杜绝有偿审批、重复审批。严禁越权审批。严禁以会议纪要等形式代替审批程序。
  (四)加强对示范小城镇规划审批的监管。示范小城镇建设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编制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并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予以审批。示范小城镇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接受社会监督,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经依法批准的示范小城镇规划是示范小城镇建设和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五)加强对示范小城镇土地审批的监管。示范小城镇建设应当坚持保护耕地面积、特别是基本农田,坚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土地周转指标使用要做到总量控制、封闭运行、定期考核、到期归还。示范小城镇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等各项建设活动必须符合规划,服从规划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和范围。
  (六)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尊重农民选择。审定农民安置住宅选址、户型设计、土地征用等涉及农民利益的事项,必须组织农民参与,广泛听取意见,接受农民监督。
  二、规范项目建设招投标行为
  (七)严格执行招标投标程序。示范小城镇建设施工队伍、监理队伍选择和材料采购一律实行招投标。要严格落实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定,严格履行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备案、招标公告备案、中标通知书备案、合同备案程序,进一步规范招标方式确定、招标文件编制、资格审查、标段划分、评标定标、招标代理等行为。
  (八)加强对招标投标行为的监管。健全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机制,加强对招标投标从业机构和人员的规范管理。坚决打击规避招标、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违规招标的行政处罚力度,依法从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加强项目建设资金监管
  (九)示范小城镇建设项目贷款必须专项用于示范小城镇建设,不得挪作他用。贷款实行封闭管理,设定资金监管账户。小城镇投融资建设公司、贷款人、区县人民政府三方应签订资金监管协议。
  (十)小城镇投融资建设公司应当实行全面风险控制管理。要建立健全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企业内部风险防控和审计制度,确保示范小城镇建设资金安全。在编制贷款计划时,要进行贷款资金风险评估,制定"借、用、管、还"方案,落实责任,确保不出现债务风险和信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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