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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


  (十一)强化培训质量监管,提高培训质量和水平。按照“条件公开、自愿申请、择优认定、社会公示”的原则,完善承担政府补贴培训任务培训机构基本条件、认定程序和管理办法,建立专家评审、纪检监察部门监督、相关部门共同参与认定的机制,严格资质审核认定。加强培训过程监督,严格执行开班申请、过程检查、结业审核、绩效考核等制度。探索建立第三方监督机制,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对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估。把职业技能鉴定和创业培训考核结果作为衡量培训质量的重要依据,培训结束后需申领政府资助的,个人凭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培训机构凭培训学员创业培训结业证书申请补贴。建立科学规范的鉴定考核质量管理体系,规范和加强各类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建设,创新鉴定方式,改进鉴定手段,加强考评员队伍、考务管理人员和质量督导员队伍建设,建立职业技能鉴定长效管理机制,不断提高职业技能鉴定水平和质量。健全创业培训考核质量控制机制,提高创业培训结业考核水平。

  四、加大配套资金投入,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

  (十二)完善和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加大培训工作资金投入。从扩大失业保险金支出范围试点资金、企业职工教育统筹经费以及国家、省职业教育基础设施建设专项经费等资金中筹措公共实训基地建设资金。设立高技能人才培养专项经费,重点用于高技能人才资源开发工作。凡在我市工作并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累计三年以上,参加高级工培训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者,按照高级工400元/人标准给予补贴。技师、高级技师按省相关文件要求予以补贴。加大职业技能竞赛资金投入,每年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开展市级高技能人才技能竞赛,或为参加国家级、省级技能竞赛而组织开展选拔赛。每年组织开展5-8个职业(工种)的市级技能竞赛,市财政根据技能竞赛职业(工种)、参赛选手人数、竞赛职业工种材料成本费用等因素给予适当补助。调整就业专项资金支出结构,逐步提高职业培训支出比重,完善和落实各项补贴政策,合理提高培训补贴标准。城乡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劳动者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培训合格并通过技能鉴定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的,根据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或就业情况,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培训费补贴;对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未就业的大学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在按规定给予其培训费补贴的同时,对其中农村学员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员给予一定生活费用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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