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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青海省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1—2015年)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

  3、有计划地建设公共体育设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农村牧区和城市社区等基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特别要大力加强农村牧区基础体育设施建设。在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规定,积极保障城乡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用地需求。新建居住区要按照国家有关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标准,至少保证预留每户不少于1.3平方米设计建设公共体育设施。设计和建设公共体育设施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无障碍设计建设规范标准,各级政府要监督落实。加大“全民健身活动中心”、“文化体育活动馆”建设力度,拓展服务功能;规范管理建设“全民健身路径”;继续实施“农民体育健身工程”、“雪炭工程”。充分利用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和山水等自然条件,建设公共体育设施以及健身步道、登山道等户外运动设施。(责任单位:省住房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体育局,西宁市政府、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

  4、提高体育设施利用率。公共体育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向公众开放,并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对学生、老年人和残疾人优惠或者免费开放。学校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要向学生开放体育设施,并在保证校园安全的前提下,积极创造条件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给予经费补贴,为学校办理有关责任保险。新建和改建学校体育设施,要便于向公众开放。维修改造各类体校体育设施,使其成为全民健身活动场所。公园免费向公众体育健身开放。要积极创造条件将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对露天体育场,要创造条件免费开放;已经开放的,不得改为收费经营。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要建立岗位责任制和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强对体育设施的维护更新,完善综合服务功能,提高使用效率。防止公共体育设施闲置浪费或被挤占、挪用。(责任单位:省体育局、省教育厅,西宁市政府、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

  (二)政策保障

  1、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社会体育指导员组织体系。充分发挥各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的作用,做好对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管理和服务工作。完善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建立投入和激励机制,不断发展壮大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优化结构、增强活力。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提供培训经费,完善培训体系,创新培训方式,提高培训质量,为社会体育指导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和便利。积极发展职业社会体育指导员,完善社会体育指导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以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进行健身指导为职业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必须获得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资格证书并持证上岗。鼓励和支持退役运动员通过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拓宽就业渠道,为全民健身服务。(责任单位:省体育局,西宁市政府、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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