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传承发展民族民间传统体育。重视民族民间传统体育项目的发掘整理和传播推广工作,弘扬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将优秀民族民间传统体育项目纳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加以传承和保护。广泛开展民族传统体育教育活动,举办民族民间传统体育项目展示和竞赛活动,促进各民族、地区间交流,扩大民族民间传统体育的国际影响力。(责任单位:省民宗委、省体育局,西宁市政府、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
(十一)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遵循“因地制宜、业余自愿、小型多样、就近就便”的原则,组织开展具有品牌特色、民族特点、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全民健身活动,不断创新活动形式和内容,提高活动普遍化、经常化、科学化、社会化水平。(责任单位:省体育局,西宁市政府、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
(十二)创新举办全民健身运动会。创新办赛模式,提倡勤俭办赛,减少重复建设,简化大型活动,坚持淡化锦标,重在参与、重在交流、重在健身、重在快乐;定期组织举办省运会、大中学生运动会、农民运动会、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等。(责任单位:省体育局、省教育厅、省农牧厅、省民宗委,西宁市政府、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
(十三)继续加强以西宁宁湖为起点,以多巴国家高原体育训练基地为中心、以尖扎国家水上训练基地、格尔木玉珠峰登山基地为两翼的“环青海湖民族体育圈”建设。(责任单位:省体育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三、保障措施
(一)经费保障
1、加大各级财政全民健身事业投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按照《
全民健身条例》规定,将全民健身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全民健身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大体育基础建设和重大全民健身活动的经费投入,对公益性全民健身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有条件的地区可建立个人缴费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体育彩票公益金,应主要用于全民健身事业,并加强监督管理。(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体育局,西宁市政府、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
2.鼓励社会兴办全民健身事业。充分调动全社会兴办全民健身事业的积极性,扩大社会资源进入全民健身事业的途径,多渠道增加全民健身投入。完善财政、税收、金融和土地等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捐资、出资兴办全民健身事业。体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加强对经营性体育健身场所的监管。对社会力量兴办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要在注册登记、工作指导等方面提供支持和保障。社会力量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全民健身事业的公益性捐赠,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部分,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建设厅、省民政厅、省体育局,西宁市政府、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